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
郑志强因保管不善,将芦集用(2007)字第115号、房权证芦房私字第564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郑志强
2026年8月5日